• 索 引 号 : 008550365/2026-00034
  • 公文种类: 通知
  •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2026-03-13
  • 发布日期: 2026-03-13
  • 文  号: 乐市财政规〔2026〕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乐山市财政局乐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乐山市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市财政规〔2026〕1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科技主管部门,市级有关单位:

根据《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25〕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乐山科技工作实际,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制定了《乐山市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山市财政局

                           乐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3月13日

 

 

乐山市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5〕10号)《四川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深化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川科资〔2025〕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科技计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基础研究、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市级科技政策兑现和科技人才引育等科技发展相关事宜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乐山市财政局、乐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和乐山高新区财政局、科技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按照“管资金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项目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政策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等要求,分工做好专项资金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审核市科技局拟定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是否符合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办理资金预算下达,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市科技局负责牵头组织项目申报,收集审核基础数据,建立项目储备库、评审专家库,拟订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报批。督促指导资金使用单位、各县(市、区)和乐山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实施、资金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各县(市、区)和乐山高新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分配下达,配合同级科技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申报,牵头组织本地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各县(市、区)和乐山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负责各地项目储备、筛选、申报、监管和验收,指导资金使用单位管好用好资金、规范项目实施,具体实施本地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资金使用单位具体承担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负责如实申报项目,具体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资金预算,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实施绩效管理,主动接受监督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权责对等、强化内控,遵循规律、注重绩效”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聚焦市委、市政府关于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重点用于以下五个方面。

(一)加强基础研究。通过竞争性支持和稳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支持自由探索类、目标导向类基础研究和开展科学前沿探索、创新理论和方法等,支持软科学研究。

(二)强化技术攻关。支持聚焦国、省、市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集中优势力量在设定时限内进行重大集成式协同攻关。加强传统产业、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产业技术攻关。支持能源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林草、农业农村、生命健康、应急安全、文化遗产等领域技术攻关。

(三)加快成果转移转化。支持引导开展概念验证、中试熟化、成果示范推广等转移转化活动,支持开展技术转移、资源共享、企业孵化等技术服务。支持创新主体培育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支持科技金融和科技服务业发展。

(四)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人才引育。支持科技创新平台、科技园区等能力提升,支持市级科研院所改革发展。支持引育国内外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和创新团队。支持开展科技创新合作交流。支持高端学术交流、科技成果对接、科学传播推广等活动开展。支持科学技术普及。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工作,如:科技部门项目管理、决策咨询,以及落实市委、市政府安排的专项科技工作等科学技术管理事务支出;落实配套及兑现科技创新既定政策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包括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不得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管理,按规定办理用款计划申请、资金支付、收支对账等。

第八条  依法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禁止拆分项目规避政府采购。禁止超预算、无预算开展政府采购。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预留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第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事业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企业财务与资产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用专项资金购买的科研仪器和设备,按规定纳入四川省大型科研仪器与工业设备共享服务平台,并对外开放共享。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具体方式在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中明确。

(一)前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同步核定专项资金支持额度的支持方式。

(二)后补助是指单位已先行投入资金或设备(设施)开展研发活动、转化科技成果、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等,市级财政根据实施绩效、评估结果、获奖情况等,事后给予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第十一条  以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3.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统计年鉴发布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评审费用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市级科研院所科研条件建设项目,可在直接费用中列支全部试生产、建设、运行等费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在直接费用中列支部分试生产、建设、运行等费用。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安排绩效支出要合理合规、公开公平,符合国家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有关管理制度规定。

1.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为25%;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20%。

2.自然科学基金、软科学、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等项目,可按不超过专项资金额度的40%核定间接费用。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可按不超过专项资金额度的60%核定间接费用。

3.间接费用由牵头单位统筹安排使用。项目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牵头单位与合作单位协商分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4.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关于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项目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市级科研院所科研条件建设项目、科学技术普及项目,以及高端科研学术交流、科技成果对接、科学传播推广等活动项目不得列支间接费用。

后补助资金由单位统筹使用,用于与科技创新活动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绩效支出。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对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直接费用中除5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实行包干制的项目或科研机构,无需编制预算。

第十三条  项目牵头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包括合作单位管理使用资金情况。项目牵头单位根据项目合作协议,结合项目任务需要,将经费拨付至合作单位,合作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类高校、科研院所按照从严从简、依规依法、提质增效、实事求是、公开透明、深化改革的原则,制定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自主确定开支范围和标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要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要提高财务信息化水平简化报销流程,最大化减轻科研人员负担。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设备、大宗材料、测试化验加工、劳务、专家咨询等费用,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确有必要调整,应当按照以下调整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一)项目预算总额度不予调剂。

(二)项目预算总额不变、合作单位之间调剂预算的,由牵头单位批准后实施,有关批准手续作为项目验收评价的依据。

(三)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报项目单位备案。

(四)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牵头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间接费用总额不变、合作单位之间调剂的,由牵头单位与合作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实行包干制项目的牵头单位须制定内部管理规定,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规范有效使用。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专项资金;

(四)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五)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专项资金;

(六)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七)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八)其他违反国家和地方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四章 预算绩效管理与验收评价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发布的申报指南(通知)应设定绩效目标。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在申报书和任务书中填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立项评审、中期评估、验收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设定、资金使用绩效评价。项目执行期满后,牵头单位应当及时梳理任务完成情况,组织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对照项目任务书开展验收评价自评。

第二十二条  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牵头单位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项目验收评价财务审计。验收评价财务审计报告是项目验收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结余资金使用的重要依据。

(一)验收评价结论为“优秀”和“合格”的项目,结余资金留归项目单位使用,可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二)验收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和终止项目,由牵头单位按规定将需退回的项目资金原渠道退回财政。

第二十四条  对于撤销项目和未按规定退回结余资金的项目单位(含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通过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纳入科研诚信记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推荐单位、承担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和分工,分层分级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强化部门监督协同,形成监督合力,加强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贯通协调,加强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强化结果应用,将监督检查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建立重大科技项目经费使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项目实施情况评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法人责任,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切实加强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监督管理。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对巡视巡察、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等各类监督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切实整改到位。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违反财经纪律的,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整改、约谈、取消验收评价项目评优 资格、验收评价不合格、退回项目结余资金、限制项目申报资格、纳入科研诚信记录管理等措施。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套取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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